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包括各类普通高考、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艺术类专业等招生项目。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工业大学。学校代码以及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目前在多个校区办学,具体地址详见后文。
第四条 学校历史悠久,是一所具有百年办学历史的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首批入选国家“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高校之一。
第五条 南京工业大学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表现,颁发相应的和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招生的领导工作。
第七条 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考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具体录取规则详见后文。
第四章 收费与资助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具体标准根据专业和学制有所不同。学生公寓住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也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具体收费及退费办法按照相关文件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补、减”多元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和激励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学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招生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详见后文。考生可通过这些方式获取招生信息和进行咨询。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和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任何疑问或误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承担招生事宜,请考生和家长切勿相信任何中介的信息。所有与我校招生有关的事宜,均以我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