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5年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包含招生对象、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办学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潘安湖科教创新区学院路1号(潘安湖校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101号(泉山校区)。办学层次:本科,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全日制本科生,颁发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本科;符合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全日制本科生,授予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兼顾历年招生录取情况,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院预留计划不超过本院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一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原则上按不予录取执行。学院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二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应试语种限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入学后外语教学均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在填报专业志愿时,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符合科类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普通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时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投档政策。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学院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投档分相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的,文史类(或首选科目为历史)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或首选科目为物理)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考生专业调剂范围仅限在其所进档的“院校”或者“院校专业组”内,参照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视觉传达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投档分相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的,依次比较专业、语文、外语成绩。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上述录取规则若与相应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政策不符,则执行所在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