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详解》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控招生录取工作,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第三章 招生计划
根据办学设施、师资力量等实际情况,结合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政策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计划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历史类(文史)、物理类(理工)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开、公平、公正地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同分规则择优录取。
第五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
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学校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试点专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专业、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专业等。录取学生前三年在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培养,后两年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培养。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奖贷学金政策,学生在校可参评多种形式的奖贷学金。
第七章 附则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学校地址、联系电话、网址等详细信息详见招生章程。本章程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上级招生政策调整进行修订。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章第二条第七条 本政策从公之于众的那刻开始生效并发挥效用。以往我校所发布的相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政策,如果与本政策存在矛盾之处,都将以本政策内容为准。